关于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公告

发布者:河西集团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1-12浏览次数:27


    按照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委[2019]129号)文件精神,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对我司在2021年度需要进行资产价值、房产租金、股权转让、企业增资等事项进行资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概况

评估对象为:我司及所属子企业2021年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包括不限于资产价值、房产租金、股权转让、企业增资等。按照项目权属分为两个标段,具体如下:

(1)标段一:河西集团本部、紫金商管、公园公司、园林公司、会展公司。

(2)标段二:奥体公司、青奥城公司、新城公司及其他。

我司将按照项目情况分项委托评估,评估费用按照中标费率计价(报价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款)。本次招标各标段最高累计限价100万元(不含),各标段履约支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

二、企业基本情况

 河西集团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36.66亿元,实收资本36.66亿元。该公司作为河西新城开发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和建设主体,主要负责河西新城区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本运作、区域开发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

2、投标人必须具备对评估报告有较强的解释说明能力,结果能够获得南京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认可。

3、具备资产评估资质,近五年内没有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有关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并且熟悉国资委系统、财政系统有关政策规定。

5、能够按我司要求的时间完成工作,出具相应报告书。

6、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

7、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本项目的评估工作;

8、愿意从事我司及所属子企业的相关资产评估工作,能够按照我司对资产评估的时间要求并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也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10、除上述条件外,投标单位还需符合《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委[2019]129号)文件中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和编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见附件一)。

资产评估机构参照中评协(2009)199号文件,评估费用按照收费标准中线的优惠费率以百分比报价,即最终收费按照收费标准中线值乘以机构所报优惠费率。投标人必须按照附件一的格式进行报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基本信息及资质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

4、评估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技术思路、工作内容、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质量控制措施等。

5、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详细情况(见附件二),包括但不限于拟派项目人员学历、专业资格、职称、从业时间、业绩。投标人提供的人员信息必须按附件二填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视为无效。

6、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敬请盖单位公章确认。

五、投标文件的制作包装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投标人应明确将“标段一”与“标段二”在封面显眼处标注清晰,并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密封后的报价书应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投标文件中的证书、合同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在外层包装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和投标项目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项目名称:

(1)标段一:河西国资集团2021年度指定项目评估标段一

(2)标段二:河西国资集团2021年度指定项目评估标段二。

六、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七、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01号老楼220室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资产部

联系人:江忻蔚   电话:025-86495640

    八、中标单位确定

由招标人组成评标小组,根据南京市国资委相关规定,按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各标段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投标人得分第一名者中标。投标人可同时投“标段一”与“标段二”,投标人最多仅允许一个标段中标,如出现两个标段同时中标的情况,则标段二由得分第二名者中标。如本次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五家,则本次招标流标。最终由我司与中标单位协商洽谈后,确定签署咨询业务约定书。



附件:zhaobiao.doc